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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条件
(一)有与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厂房、设备、工艺及仓储设施;
(二)有与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专职技术人员;
(三)有必要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检验人员和检验设施;
(四)生产环境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要求;
(五)污染防治措施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要求。
二、手续
(一) 申请书一份;
(二) 可行性研究报告三份,内容包括:
1、项目名称、实施单位(或个人)等资料;
2、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包括产品类型、原材料来源和市场预测等);
3、厂址和厂房布局草图(平面图);
4、生产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备和化验设备等;
5、技术力量及主要生产、管理和化验人员配置等;
6、项目安全和环境保护评价;
7、投资规模及经济效益分析。
三、程序
(一)申报及初审。申报项目单位(或个人)将有关材料报市饲料办,市饲料办收到后进行初审,并组织进行实地考察和调查,1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
(二)上报审批。将初审意见向局领导汇报进行汇审,审查合格的,行文(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上报省饲料办审批。
(三)批准建设。对符合上述条件的,省饲料办行文批准建设。
在筹建工作完成后,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料生产项目要按《湛江市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料产品生产许可证申领办法》及《湛江市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料产品批准文号申请办法》申办"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其他饲料工业生产项目需按《湛江市饲料工业企业生产条件和质量保证体系考核验收办法》申领"验收合格证"后方可生产与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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