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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条件
(一) 生产项目的建设经省饲料办批准。
(二) 具备农业部《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料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所规定的条件。
二、手续
(一) 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料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二) 厂区布局图;
(三) 生产工艺流程图;
(四) 执行企业标准的产品,应提交经当地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的企业标准证明。
三、程序
(一)填写《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料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可向市饲料办索取或从"中国饲料工业信息网http://www.chinafeed.org.cn"下载)。填好后将有关材料一起送市饲料办审查,审查合格的报省饲料办。
(二)省饲料办首先进行形式审查,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省饲料办组织评审组进行审核和实地考核。
(三)评审合格后,由省饲料办将材料报送农业部审批。农业部在收到申报材料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评审合格的由农业部发予《生产许可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期满后持原证重新申请。
(四)年检。由省饲料办对生产许可证进行年检。企业应当在每年2月底前,按规定要求填写年检表,经市饲料办审查并抽检合格后报省饲料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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