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诊疗许可证》申领办法

  一、申领须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审批发放。县级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对本辖区内动物诊疗活动进行监督。
二、条件
(一)动物诊疗场所的选址位置应符合有关动物防疫条件,并不得影响周围居民的日常生活。
(二)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单位必须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负责人必须具有兽医大专以上学历或者兽医师以上技术职称,有二年以上兽医临床工作经验,并经省农业厅组织的动物防疫法律法规考试合格;其他从事诊疗的人员必须具有兽医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在《广东处动物防疫条例》施行前已从事兽医诊疗活动三年以上。
开具处方者必须具有助理兽医师以上技术职称或兽医中专以上学历,并从事兽医工作三年以上。
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不得直接从事动物诊疗活动。
(三)动物诊疗营业场所的面积应不少于100平方米,设有独立的候诊室、诊疗室、化验室、手术室、药房。
(四)动物诊疗单位必须具有诊断台、药品柜、手术台、器械柜等诊疗设施;具有无影灯、高压灭菌器、医用净化工作台、紫外灯、普通显微镜、变倍体视显微镜、酶标仪、恒温培养箱、血球计数仪、干燥箱、酸度计、电子天平、冰箱、输液架、手术器械及其他动物诊疗所必需的仪器设备。
(五)有执行有关动物防疫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管理制度。
有规范的病历及处方笺,病历处方须保存三年以上备查。
三、手续
(一)申请书;
(二)诊疗人员的学历、职称、执业经验等证明;
(三)有关诊疗场所、设备设施和管理制度的证明材料;
四、程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收到领收动物诊疗许可证申请后,依法对人员、经营场所、设备设施等情况进行现场查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核发动物诊疗许可证;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核发动物诊疗许可证,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五、动物诊疗许可证实行年检管理制,年检不合格的,限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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