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兽药经营许可证》申领办法

  一、条件要求
(一)人员。兽药经营企业内,直接从事兽药采购、保管、销售、调剂、检验业务的,应是药剂土、兽医技术员以上的技术员。非药学的兽医技术人员必须经核发《兽药经营许可证》的农牧行政管理机关进行兽药经营知识考核合格后,方准从事兽药经营业务活动。
(二)经营场所。兽药经营企业必须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营业室、库房、货架、货位、柜台等,不准在露天存在药品。
(三)营业场所和库房应整洁卫生,并有消防安全设施,药品的堆码、存放和陈列要整齐。
(四)兽药的存放和保管场所,必须符合各类药品的理化性质要求,应有防污染、防虫蛀、防鼠、防尘、防潮、防霉变等设施。需避免低温贮藏的药品,应有专用设备。特殊管理的药品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要有标准化的计量器具,清洁无毒的售药工具和包装物料。
(六)兽药经营企业收购、保管、销售兽药,必须建立健全质量检查和入库验收,在库保养,出库验发,销售核对制度。
二、手续
(一)书面申请报告1份;
(二)经营企业法人及有关技术人员身份证、学历证、职称证、营业场所证明复印件各1份(交原件验证)。
三、程序
(一)省、市、县(市、区)畜牧局对兽药经营企业的开办报告以及其主管部门同意的批准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核。
(二)初审同意后,发给经营企业《兽药经营企业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三份,按要求逐项填写;
(三)省、市、县(市、区)畜牧局按《兽药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及核发《兽药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要求验收。合格的,发给《兽药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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