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申领办法

  一、已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申领产品批准文号,须提供以下材料和样本
(一)申请表格一式三份;
(二)每个产品批号检验报告、记录;
(三)每个产品样本3份,如散剂每份不少于2000克,针剂不少于200支。
二、程序
申报材料经县市畜牧局逐级审核后,连同样本送省农业厅审批。

申领《兽药经营许可证》须知
一、省级以上各部门所属兽药经营企业,由其主管部门同意,经省农业厅审核发给《兽药经营许可证》。
二、市、县(市、区)各部门所属的兽药经营企业,由其主管部门同意,经所在地同级畜牧局审核批准发给《兽药经营许可证》。
三、县(市、区)以下(包括个体)兽药经营者,经县(市、区)畜牧局审核批准发给《兽药经营许可证》。
四、经营兽药进出口业务的企业,由国务院或所在省对外经济贸易行政机关审查批准,经省农业厅审核批准发给《兽药经营许可证》。
兽药经营企业或个体经营者持《兽药经营许可证》向当地工商局申请登记,经核准后领取营业执照。
管理审查、审核的农牧机关应当在收到全部申报材料后的一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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