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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生产经营畜禽冷冻精液、胚胎或者其他遗传材料的,由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核发许可证;
二、国家级种畜场生产经营种畜禽,由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核发许可证;
三、畜禽原种场、祖代场、一级种畜场生产经营种畜禽,由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核发许可证;
四、畜禽父母代场、二级种畜场生产经营种畜禽,由地级以上市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核发许可证;
五、专门从事种畜禽、畜禽苗购销,种蛋孵化和种公畜配种业务的,由所在地县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核发许可证。
申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办法
一、条件
(一)有明确的生产目标;
(二)有相应的育种场所和设备;
(三)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并熟悉种畜禽生产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四)符合动物防疫要求;
(五)有可行的引种和生产方案。
二、手续
(一) 申请书一份;
(二) 单位基本情况;
1、单位名称、负责人、地址、电话、邮政编码等;
2、主要技术人员的工作简历和职称资格复印件;
3、场所的证明材料和主要设备清单;
4、生产范围、经营范围、规模及种畜禽来源;
三、申报程序
(一)申领单位(或个人)将符合申领许可证具备条件的有关材料报市畜牧局畜牧科进行材料初审,并组织有关人员实地验收。
(二)对符合条件的7个工作日内给予办理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并在7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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