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建立国家级种畜禽场,由所在地的县、市两级畜牧局加具意见,省审核,国务院畜牧行政部门审批。
二、建立畜禽原种场、祖代场、一级种畜场,由所在县畜牧局加具意见,市畜牧局审核,报省审批。
三、建立畜禽父母代场、二级种畜场,县畜牧局审核,市畜牧局审批。
四、建立种蛋孵化厂、种公畜配种站,由所在县畜牧局审批,并将审批结果和有关资料报市畜牧局备案。
种畜场建场申请人必须呈报的材料
一、建场申请报告;
二、建场可行性报告;包括如下内容:
(一)企业名称、负责人、主管部门、地址、电话、邮政编码;
(二)建场指导思想;
(三)建场级别;
(四)场址选择与周围环境;
(五)建场规模(种畜禽数量)及种畜禽来源;
(六)专业技术人员配备情况;
(七)投资总额及资金来源;
(八)市场分析与经济效益分析;
(九)污水处理;
(十)建场平面图。
三、所在地畜牧局审核意见;
四、环保部门意见;
申报程序
一、申报单位(或个人)将有关材料报市畜牧局畜牧科进行申报材料初审,并进行实地考察,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决定。
二、经批准筹建的种畜禽场,筹建结束后,必须向原批准机关申请验收,验收合格的,发给《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三、申报单位凭《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申领《营业执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