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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协 会 章 程



                              湛江市饲料工业协会章程
                (二○○二年七月三十一日第三次会员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全称为"湛江市饲料工业协会",缩写"湛饲协",英文译名为"Zhanjiang Feed Industry Association"。
    第二条 协会的性质:由本市饲料行业的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人自愿结成的行业性的、跨部门、地方性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社团组织。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则,在市政府领导和广东省饲料工业协会的指导下,协助政府搞好行业管理,沟通同行业内部及相关行业之间、行业与政府之间的关系,协调同行业内部相互间的利益,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全心全意为会员服务,为推动饲料工业科技进步,促进我市饲料工业发展,提高我市饲料工业和饲养业水平,繁荣市场经济,振兴饲料工业作贡献。
    第四条 本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湛江市畜牧局,登记管理机关是湛江市民政局。本协会接受他们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是: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跃进路9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协助有关部门研究制订全市饲料工业发展方针、政策和规划;
(二)组织交流、推广饲料工业建设、生产经营管理及科学技术等方面的先进经验,促进新技术、新产品和饲料资源的开发利用;
(三)开展对饲料工业有关基本情况的调查,进行市场预测、预报;掌握国内外情报、信息,开展咨询服务;
(四)有计划地培养和培训饲料行业的人才,提高本行业职工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水平;
(五)编辑出版协会刊物、资料,交流经济技术信息。普及科学技术知识,介绍饲料产销和养殖业的动态、信息,推荐饲料科技成果和发明创造;
(六)发展与省内外饲料工作协会和个人的联系,组织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
(七)参与制订饲料行业的管理办法、产品质量检验方法等。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为会员服务;
(八)办理市政府委托交办的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凡在本市从事饲料工业的生产、科研、质检、设计、教学、出版管理、贸易等企、事业单位、协会及有关组织和个人,均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 在饲料行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秘书处讨论通过;
(三) 由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有权取得协会编辑出版的刊物、情报资料,参加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优先刊登发表会员文章及有关信息。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优先委托、承接科研项目和任务,优惠享受协会的技术转让产品生产等。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有权要求协会对其生产、技术、经营管理上存在的重大问题进行咨询、剖析、诊断;
    第十一条 会员的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积极宣传本行业有关科学知识,推广应用科研成果,提出发展本行业生产、科技等项工作的建议。
(六)不生产、经销假冒伪劣产品,不使用禁用饲料添加剂和禁用药品等;重诚信,守承诺,不搞其它欺诈行为,自觉维护市场秩序,不搞不正当竞争。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形式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确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 决定终止事宜;
(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饲料行业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副会长或秘书长也可担任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理事是所在理事单位参加理事会工作的代表。
(一) 理事单位在任期内有权向理事会申请更换理事代表;
(二) 若理事因故离开该理事单位,则自动失去理事资格,可由原理事单位重新向理事会推荐理事代表人选,经理事会批准后参加理事会工作。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一条 对协会活动及推动饲料行业发展有特殊贡献的会员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奖励分通报表扬、奖励、奖金、推荐技术职称或向有关部门建议晋级。
    第三十二条 违反协会章程,违反行业道德规范,严重损害国家、协会和会员利益的,视情节情况分别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取消会员资格。
    第三十三条 奖励和处罚的决定,由秘书处提出,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拔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仅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2002年7月31日第三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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